头条 | 两千万怒罚黑心商,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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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武某、王某分别向鹿某朋、谢某、谢某芳、关某、刘某平等共计27人(部分犯罪人另案处理)购买从印度、巴西、巴拉圭走私进口的牛肉类产品,共计6481665元,除价值 98343元的牛肉类产品尚未销售外,其余部分(价值6383322元)被其直接或加工成熟食后在永城境内进行销售;另有658件经鉴定属国家为防控疫病禁止销售的牛肉类产品被查扣。
以上被告人交易的牛肉类产品均产自口蹄疫疫区印度、巴西、巴拉圭,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偶蹄类动物产品。
法院判决
被告人武某、王某、马某旺、谢某芳、鹿某朋、关某、谢某、侯某军、李某灵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母某海、郭某春、刘某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被告人卞某宇、侯某军、张某军、黄某权明知他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依法判决:被告人武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八十万元;其他15人分别判处三年九个月到拘役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180万元到2万元不等罚金。并对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按照食品卫生法第9条的规定,所谓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指:(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用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9)超过保质期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食品安全事关全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事关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既是基本民生问题,也是重大安全问题,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法院将坚持依法履责,严守法规和标准, 以“零容忍的态势”,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为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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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委峰 编辑:朱 涛 校对:薛凤梅